原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认定应以本院调查核实的情况为准,即行政程序中的两位证人不能证明冯丽娟被胡玉石殴打的事实,公安雁塔分局认定胡玉石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公安雁塔分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就本案而论,公安雁塔分局作为负责呼和浩特市一周天气雁塔区治安管理工作的部门,有权对辖区内各种治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应建立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予以实施,以达到行政行为规范合法同时在执法中必须保障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事实认定中,两位证人张某、史某均在接受公安雁塔分局的询问时表明胡玉石用拳头打冯丽娟,并用手掐冯丽娟的脖子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证人张某称当天冯丽娟先踢了胡玉石一脚,后胡玉石与冯丽娟发生撕扯,不存在胡玉石打冯丽娟的情形,公安雁塔分局询问笔录中的相关事实不准确;证人史某称当天冯丽娟先踹了胡玉石一脚,后两人撕扯在一起,后面的相关情况就记不清楚了在执法程序中,首先,公安雁塔分局于2014年4月4日在西安晚报上以公绵阳市卫生局告的形式告知胡玉石公安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胡玉石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庭审中,公安雁塔分局提供了两条短信记录,证明其是在联系不上胡玉石的情况下才采用公告的方式告知胡玉石相关事项经审查,该两条短信记录只能显示公安雁塔分局通知胡玉石前来处理案件,不能显示公安雁塔分局存在联系不上胡玉石的情形,公安雁塔分局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外,公安雁塔分局对胡玉石制作的询问笔录上有胡玉石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公安雁塔分局在未穷尽直接告知途径的情况下,迳行采用公告形式告知胡玉石相关事项,影响了胡玉石的知情权及陈述申辩权其次,公安雁塔分局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该起治安案件,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4日向胡玉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5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雁塔分局作出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均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公安雁塔分局也未提供证明其超期行为具有合法理由的证据,综上,公安雁塔分局对胡玉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公安雁塔分局对胡玉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2014年4月12日对原告作出的雁公(长)行罚决字(2014)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驱蚊小窍门供您参考
这是一种可以快速降糖的茶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hehaitezx.com/hhhtsmj/398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