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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交警部门通知,由于10月6日——12月6日,腾飞北路公铁立交桥封闭维修,不能正常通行,以下线路需临时绕行,请您相互转告,以免耽误您的出行。具体绕行方案如下:
△网络配图
59路、79路、80路、路、路、路:按原线行驶至新华东街与东二环十字路口后(不再调头),继续直行至乌兰察布路东口后调头返回公交三公司。
路:公交三公司发车后,按原线行驶至科尔沁北路后左转,继续行驶至成吉思汗东街后右转,医院后恢复原线。双向绕行。
增设:航天新材、银宏生命健康产业园、塔利生活园区,共3站。
甩掉:惠东批发市场、黑土洼、内蒙古正大有限公司、医院、金鹿·泊乐城、西远工业园区,共6站。
呼市公交总公司
.10.5
来源:呼市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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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过后,呼市公交车运营时间有变化…
9月28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公交总公司了解到,为了保证节日期间广大市民的出行,国庆期间,呼和浩特公交总公司所有IC卡充值网点不休息,以方便市民充值。
△网络配图
另外,根据冬季作息时间的安排,呼和浩特公交总公司决定从年10月8日起执行冬季运营时间。具体为:
市内大巴线路:早6:10发车,晚20:00收车;
郊区线路:早7:00发车,晚19:00收车。(不包括定点发车线路);
旅游线路:23路、91路、生态2号线、临时线路于年10月8日起停运。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记者张文娟
2 实用!呼和浩特、包头、集宁火车站最新列车时刻表呼和浩特火车站最新列车时刻
列车时刻变动请以车站公告为准
包头火车站最新列车时刻
列车时刻变动请以车站公告为准
集宁南站最新列车时刻
列车时刻变动请以车站公告为准
来源:草原铁路
3 呼和浩特套公租房全部完工,看看在哪儿?呼和浩特套公租房全部完工
近日,由呼和浩特市城发公司承建的阳光美居、惠新苑、祥和苑3个公租房小区目前已全部完工,套公租房达到入住条件。
△网络配图
年以来,呼和浩特市城发公司投资建设了4个公租房项目,总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其中配建商业面积24.43万平方米,总投资51.03亿元,总户数套。目前,已完成投资42.1亿元。这4个公租房项目中,呼市首个公租房楼盘——康居家园公租房小区位于玉泉区,项目投资13亿元,建筑面积32.17万平方米,建设规模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至50平方米为主导户型,户承租户已于年10月入住。刚刚完工的3个公租房项目中,阳光美居公租房小区位于呼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西鼓楼村,总建筑面积37.19万平方米,包括19栋住宅楼及4栋配套商业,公租房总户数套。惠新苑公租房小区位于呼市新城区托克托路以东,总建筑面积26.83万平方米,包括22栋住宅楼及2栋商业楼,总户数套。祥和苑公租房小区位于呼市玉泉区,总建筑面积28.18万平方米,包括10栋住宅楼及2栋配套商业楼。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年公租房公开摇号配租于年11月28日举行,共有4万多人申请摇号配租。此次摇号配租的套公租房中,阳光美居公租房小区有套、惠新苑公租房小区有2套、祥和苑公租房小区有套。
来源: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记者刘洋
4 央行最严新规!支付宝、 最近一段时间,“电信诈骗”屡次登上热搜榜。日前,央行发布最严新规,将从支付结算上入手,进一步提升支付结算安全性,整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12月1日起,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一个Ⅰ类户,并且在三个月内同行异地存取现及转账免收手续费。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其签订协议,约定账户与账户、账户与银行之间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新规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一个人在同家银行只能开一个I类账户,如果要再开新户,只能选择Ⅱ类户或Ⅲ类户。
新通知发布起三个月内,同行取现、转账等免收手续费。为了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12月1日起,个人账户将分为I、II、III三个类别。
I类户是全功能账户,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可办理转账、养老金、公积金等各类业务;
II类户需与I类户绑定,资金来源于I,主要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业务;
III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只能开设一个。
2.向他人转账24小时后到账
央行还明确,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此外,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对于延时到账这一条,部分银行的部分国有银行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将认真执行监管规定,做好相关产品设计,在兼顾常规转账需求客群服务体验基础上,保证持卡人交易安全。
3.支付宝、 《通知》对支付宝、 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一一对应。针对同一电话对应多个账户的情况,银行与支付机构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预留手机号的情况,由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保持不变。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机号操纵多个银行账户。
5.账户6个月内无活动将暂停使用
《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这项规定有助于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减少“僵尸账户”。
6、个人网银转账超30万,需再次确认
新规指出,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7.买卖账户、假冒开户将面临严重处罚
据新规的规定,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将面临严重处罚: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影响信用记录...新规矩一出,有点心疼微商...小伙伴们,你怎么看?
来源:活力内蒙古综合整理
5 开发商无权卖车位?“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引热议 小区车库最近,社会广泛 这则新闻出台后,一则关于“你还在买车库吗?法院都判决了居民应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售卖”的 “对于这个案例,法院判决还是很有道理的。作为公共设施,如果车位没有产权,建成后的车库应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张黔林表示,这种现象在上海也很有普遍性。许多小区车位并没有产权,开发商也办不出产证,却销售给业主。这种办不出产权的车位,所有权的确存在很大问题,也存在许多后遗症。
在这个引起轩然大波的南京案例中,这个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业管理以每月元的租金租了出去。法院判决业主胜诉并解释了判决理由,认为根据相关规划,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卖车位的前提是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简单地说,就是把产证办出来。如果办不出产证,它的性质就是不明确的。”张黔林举例道,比如物业管理用房、电梯间、配电房等,功能上都属于小区公共设施,既然开发商办不出产证,车位也应属于公建配套设施。
地下空间权该归谁?
事实上,这个案例还涉及到一个长期以来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地下空间权的利用问题。对此,法律界人士一直持有不同观点和争议。有说法认为:既然业主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那么相应的地下空间的使用权也应属于业主。还有人认为:由于绝大部分开发商建设停车位都是以人防工程的名义申报,不计入容积率也不交地价,且开发商的建造成本已计入房价,因此应该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但在这此之外,由开发商按照停车位规划报建审批的交了地价的部分,可以归属为开发商所有。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车位问题,在物权法、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但没有明确定论。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法仅规定了人防工程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归属,但并未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因此现实生活中关于人防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权属尚有争议。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将人防工程产权划归开发商所有,而另外一些城市则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为此,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居民都应免费使用车位问题,而是应区分清楚车位、车库的类型,判断是规划的车位、车库,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所建车位、车库,还是人防车位、车库等。”律师表示,在判断好具体情况后,再判断车位、车库是否具有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否是登记拥有所有权的特定空间,建设单位销售时是否根据规定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等因素,“一刀切”判断开发商都无权出售车位的说法并不准确。
本文来源:中国财经网
6 最高法: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王宝强离婚案出现转机视频:最高法发指导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时长约1分10秒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共有权纠纷案”,旨在明确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利于促进业主自觉履行依法缴纳专项资金义务,保障建筑物长期安全使用和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旨在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这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诚信经营,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该指导性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指出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要求和方法,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制裁,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宣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的立场和决心,弘扬了诚实信用价值观。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旨在明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针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有利于通过司法审查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来源: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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