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评估结论,涉案土地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市场价值为54621元,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为2754元,黄锦堂应向中山国土局补缴51867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案中,中山国土局、黄锦堂以协议的方式出让位于中山市横栏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应按照上述法律及规章的规定,不得低于省一级即广东省国呼和浩特市启秀中学土资源厅颁布《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所规定的120元/平方米最低价标准,黄锦堂有关出让最低价应以中山市人民政府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为依据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呼和浩特市十八中学承担责任”的规定,因中山国土局、黄锦堂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低于上述120元/平方米的标准,故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现中山国土局请求黄锦堂以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黄锦堂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中山国土局的诉讼请求中盈公司受中山国土局委托对涉案土地在2011年12月9日该时点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客观、真实,应予采纳黄锦堂仅以该报告的作出系受中山国土局单方委托以及缺乏基础、条件为由不确认该评估报告,但其未能指出及举证证明该报告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及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又未申请重新评估,原审法院对其与之有关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呼和浩特市实验中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判决:黄锦堂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山国土局补缴土地出让金51867元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8元,由黄锦堂负担
得白癜风有什么症状白癜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