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生产经营单位有12种不良行为之

呼和浩特生产经营单位有12种不良行为之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日前,呼和浩特市制定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凡是有下列12种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市“黑名单”:

一是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

二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四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市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五是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和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及设计生产规模采矿的,且未按市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六是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七是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是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且未在市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是不按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十一是符合纳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名单”条件的;

十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办法》对实行“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作亂详细规定。《办法》规定,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对纳入“黑名单”管理提出申辩。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核并作出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名单进行告知备案。符合纳入自治区“黑名单”条件的,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至本行业自治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通过呼和浩特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旗县区安委会通报相关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且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形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做出纳入“黑名单”管理决定的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并由该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指定下级部门进行验收)。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各旗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如有疑问,请在后台留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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