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

据介绍,《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于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统筹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不再另行缴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另外,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呼和浩特市交通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伯君对记者说:“以上三个文件的出台,将有效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对建立运行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王慧)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则重点在四个方面做了调整第一,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第二,放宽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第三是最重大的调整,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的乙类慢性病与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呼和浩特市十八中学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第四,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年内累计支付1000元本办法也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调整的地方有六个方面,第一,按照统账结合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8%和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交费时的呼和浩特市中考一模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第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按2011年政府令第1号文件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第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呼和浩特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旗县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每缴纳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折算为2个月城镇职工缴费月数第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纳年限,呼和浩特市15天天气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呼和浩特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为缴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令第1号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第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令第1号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第六,《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的同时,废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文件

12月5日,呼和浩特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呼和浩特市政府印青岛市卫生局发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简要介绍,其中涉及的多项新政策和新调整直接针对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具体措施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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