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

 京交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为改善首都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自年9月21日起,在六环路(含)内设立载货汽车低排放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载货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二)自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二、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通行。

  (二)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三)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自年9月21日至年9月20日每天0时至6时,以下两种车辆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1.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2.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四)自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本市及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六、《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9号)中关于载货汽车的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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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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