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被上诉人适用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上诉人进行处罚,上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与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中“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强行及不听劝阻”或“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社会危害性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被上诉人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姜福英行政处罚,该法第二款规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九第一款列明(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六安市交通局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本案中,上诉人姜福英驾驶摩托车从自家一处大棚至另一个自家大棚的无证驾驶行为显然不具有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该处罚决定因明显不当而显失公平且本案中上诉人姜福英主张其驾驶摩托车从自家一处大棚至另一个自家大棚是应被上诉人的办案人的要求,在自己家大棚园区门口被庄河中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鞍子山派出所民警查获故本案中被上诉人庄河市公安局对上诉人姜福英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与被上诉人庄河市公安局认定的姜福英违法事实及本案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被上诉人庄河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属滥用职权
袋装中药能保存多久白癜风白斑有哪几种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