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工作的开展

(三)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的

(一)未经批准在限制燃放时间和地点、场所燃放的;

4、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和场所,以及粮棉油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200米内的区域;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1、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驻地;

(二)限制燃放区域、场所、地点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近郊区与城区接壤的21个行政村实行限制燃放,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燃放烟花爆竹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四、在限制燃放地区,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消费者介绍安全燃放知识,做好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确保人身财产安呼和浩特市北方新闻

3、车站、机场、商场(区)、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医院、影剧院、学校等公共场所;

一、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一)限制燃放时间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只限于春节期间(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五)和元宵节期间(正月十四、十五、十六),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2、文物保护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销售规定以外烟花爆竹的;

相关文件:

下列场所、地点严禁放烟花爆竹:

1995年《呼和浩特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实施后,市区的禁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禁放工作的开展,对于减轻我市在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呼和浩特市二中分校的发展,为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增加节日欢乐气氛,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适当调整,实行限制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5、交通要道、十字街口及易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方;

6、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等有碍安全和影响正常生活的地方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活动,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限制燃放行为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确保安全,防止劣质烟花爆竹混入市场,按照有关规定,由市供销社对烟花爆竹实行统一批发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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