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呼和浩特一女子购买二手房遇到闹心事

原房主拖欠5年暖气费,供热公司要求现房主补缴合理吗?

年,呼和浩特市的史女士在金川开发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今年供暖期开始了,史女士去交采暖费时,却被对方告知,必须补缴前5年拖欠的采暖费,才能交今年的采暖费并享受供热。史女士这才知道,原来的房主武先生竟然还拖欠着供热公司5年的采暖费。她先后多次与原房主联系,但此事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前5年并非我拖欠采暖费,供热公司没有及时采取催缴、中断供暖,如今却要求我去承担,我认为不合理。”史女士无奈地说。

通过史女士出具的购房合同显示,史女士于年在金川开发区金海路雅格花园商住小区购置了一套面积为58.55平方米的公寓。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记者随后陪同史女士来到负责为小区供暖的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雅格收费站。一位康姓工作人员称:“供热公司对房不对人。水电暖物业费这些都应该是买房时需要核查结算清楚再办理交易的,而史女士由于个人疏忽导致出现了这笔糊涂账,只能由史女士补缴,然后史女士再向原房东催缴。”当记者询问“此前拖欠5年采暖费难道一直没有催缴过吗?”上述工作人员称找过多次,没有人,联系不到房主。

根据史女士提供的信息,记者随后拨通了原房主武先生的电话,对方表示,这套房子是年顶账到他名下的,此前的房主姓苗,采暖费谁住谁缴。当记者准备再进一步询问时,对方直接挂断了电话。

记者当日就此事采访了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朱教海律师。朱教海表示,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原用户5年逾期未缴纳供热费,供热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所欠费用,同时可采取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的措施。而根据上述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用户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变更手续,新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史女士是否需要支付所欠采暖费还要看购房时办理变更手续与否,同时,是否与原用户、供暖公司就所欠费用的解决方式达成妥善解决协议。

来源:正北方网(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张巧珍)丨封面为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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