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社会组织参加2016年度呼和浩特

关于组织社会组织参加2016年度呼和浩特

关于组织社会组织参加年度呼和浩特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政局:

为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按照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各旗县区参加年度呼和浩特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年6月30日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二)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能申请重新评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获得年年度检查结论;

2、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未结束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类型的不同分类实施。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考察。

三、时间安排

(一)参加评估的各类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准备参评材料,并将《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于年9月2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二)年9月中旬以后,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初评。

(三)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完成后,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作出终评结论,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四、评估材料

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评估材料目录和材料装订要求,请登录公共邮箱hhhtsh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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