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2016年2月24日
一、征收范围:畜科东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征收编号南段1-04、2-09、3-05、北段3-001、3-032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等
三、征收实施单位:玉泉区畜科东路拓建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
四、补偿安置:详见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收人:玉泉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
七、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期限:2016年2月23日——2016年3月10日
五、监督单位:由玉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具体征收行为实施监督
乌海网2月24日讯为实施城市规划和畜科东路建设工程,经内蒙古自治区玉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畜科东路道路红呼和浩特市二中校长线范围内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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