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给予原告

被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给予原告书面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作为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权原告石卫东、石雷认为天平街道多次对其实施违法行为,对其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不法侵害,于2014年6月3日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天平街道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该申请所针对的是天平街道实施违法行为对原告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不法侵害的事实,而5月30日石雷向天平路派出报案内容所针对的是其永嘉路某弄某号某室房门被人用铁焊封住的事实,两者内容并不相同,原告6月3日的申请不属于重复报案被告作为适格执法主体在收到原告申请之后,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答复原告依照《呼和浩特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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