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户”不再有!内蒙古实施“暖心”户籍政策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为9类无户人口解决户口问题,实现我区公民户口和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目标。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我区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下同)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五农村牧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牧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地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漏登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嘎查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八我区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区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区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九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内蒙古等30个省份取消农业户口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并要求各地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内蒙古在内已经有30个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户口性质区分 在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备受 梳理各地出台的方案可以看出,各地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放开落户限制的地区范围扩大 与城乡统一户口等级制度同样受到极大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实施意见,以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明确,农牧民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即可申请落户。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具体合理确定。除呼包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外,在内蒙古其他城市、建制镇(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呼、包租房者工作稳定且有社保,可申请落户 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并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就业范围、年限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限定年限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限定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就业城镇落户,不受住所限制 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在就(创)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持居住证,享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完善产权制度,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不得以退出土地(耕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以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土地集中整治、土地集中流转等名义强迫农牧民落户城镇。切实保障落户城镇农牧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权利。 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来源:内蒙古日报、呼伦贝尔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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