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林治萍的起诉状,其诉称: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利用沙龙社区书记于2015年1月19日以给起诉人孙子落户口的名义将起诉人骗到社区强行带到侯家沟派出所送进大连市第二拘留所拘留10天,其理由是因起诉人上访影响了被诉人的“丰功伟绩”起诉人上访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起诉人被拘留当天被诉人不给起诉人处罚决定书,起诉人家属要也不给,10天后起诉人再次向被诉人要时,被诉人现场打印并说起诉人于2013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6日、7月27日、7月28日、7月29日、7月31日、8月1日、8月2日、8月3日、8月5日、8月6日共12次到北京中南海非访区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以上(2013年)日期只是起诉人到府右街邮局寄信上信访分流车进马家楼的日期,起诉人依法上访维权期间没做任何过激行为也没去北京中南海上访更没扰乱公共秩序起诉人认为被诉人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2015年1月19日的拘留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请求依法撤销被诉人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大公(沙)(治)决字(2013)第12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求依法判决被诉人公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诉讼期间的费用及起诉人儿媳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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