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告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原告范屴诉称,2014年12月29日,原告购买一辆型号为jch50qz3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于2015年1月4日,开着新车带着有效证件去被告处办理上牌登记,被告无理拒绝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递交了书面《申请报告》:请求被告依法依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为原呼和浩特市十八中学告购买的上述残疾人机动车办理上牌登记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签收,但至今不予理睬,未予回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一、原告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合情合理也合法1.原告是一名下肢肢体残障者,具备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资格原告因幼时患脊髓灰质炎后遗症(俗称小儿麻痹)造成下肢畸形的终身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号码330××××43)2.原告的出行、生活、购物,迫切需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辅助用具因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仅是原告走路的腿,辅助的生活用具,更是原告生存依靠的生活伴侣,需要依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正常生活、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各项活动,为社会奉献智慧和才能原告已步入老年人行列,残疾的腿老化更快,提前退行性病变,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相邻关节面骨质增生、骨质疏松,严重影响日常行动二、被告拒绝为原告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上牌登记是行政不作为,更是违法的1.原告所购买的车辆符合第一次庭审记录中的型号要求,但被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其办公场所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进行公示,亦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处理结果,仅以“没有上级指示”为由不给办理上牌登记2.2015年2月4日,在浙江省公安网上发布了浙江省公安厅浙公办(2015)12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宣布《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温州市交通局规定(试行)的通知》废止3.同年2月6日,原告持该12号文件前往被告处再次申请办理上牌登记事项,被告以“文件废止了,就不用上牌了,没有收到上级指示,这个文件是给市、县公安局的,你去找我们的上级”等理由,对原告不理不睬4.被告未就原告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三、被告不为原告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上牌登记事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1.被告的行为剥夺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尤其是一个下肢严重残疾的肢体残疾人的正当合法权利2.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出行、生活、购物,造成了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双重伤害,违背了联合国签约国的条例3.被告没有依法依职执行相关呼和浩特市机场新闻法律法规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牌登记;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履职,为原告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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