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数罪并罚 判刑20年罚金200万

法院认为,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宋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宋喆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宋喆的辩护人表示,宋喆没有非法占有涉案卡宴车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在利用影响力犯罪的指控中,部分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相互的相应的报酬

越野车予以变卖,赵某实际收入卖车款17万元,赵某告知宋喆卖车呼和浩特市北方新闻款为15万元,二人将卖车款据为己有后因害怕受到追究,宋喆指使赵某购买了一辆同款银色车并将其改装为白色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之子宋喆,因贪污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此案开庭时,检方指控宋喆为多家企业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而收受好处费12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宋喆提出上诉请求,要求改判无罪

受审时辩解 原本打算靠自身优势赚报酬

检方对宋喆的指控罪名总共两起,一是涉嫌贪污罪,二是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控贪污受贿 共计1200余万

一审法院认为,宋喆收受高某钱款的时间是2009年6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因此对此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检方称,宋喆于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利用其曾担任北呼和浩特市剑桥中学京市公安民警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赵某,私自将宋喆在办案过程中扣押的一辆走私白色保时捷卡宴

2014年8月27日,宋喆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因涉嫌犯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后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今年7月23日,公诉机关对其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宋喆要求二审改判涉嫌贪污罪无罪;改判为高某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为威尔公司、多伦公司、中鼎安公司、直真视通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的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罪

同时,宋喆为高某办车牌的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之前,因此该项指控不应该成立

庭审时,宋喆辩称,在贪污罪的指控中,他从未同意赵某将扣押车出售,出售该车是赵某擅自所为在呼和浩特市装修设计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指控中,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本意是想靠自身优势赚取报酬,涉案投标产品均符合招标要求,而为高某办理车牌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而宋喆在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共涉及5项犯罪事实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间,身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宋建国之子的宋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昊、孔某,通过宋建国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宋建国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高某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呼和浩特市敬业中学人民币元,美元.71元,共折合人民币.92元

一审宣判后,宋喆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存在程序违法,关于贪污罪系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对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系适用法律错误,或系认定事实错误,或系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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