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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呼和浩特市年度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
据介绍,此次缴费基数差额调整是以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为上限,以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60%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进行差额调整;年8月之后,以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为上限,以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60%为下限,对失业保险进行差额调整。
此外,在办理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时,对断缴的或已缴纳到年12月且今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年全年费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60%、70%、80%、90%、%、%、%、%、%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缴费渠道缴费,无需经过社保经办窗口核定。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37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此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暂缓缴费。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的缴费金额需按照年当地灵活就业核定政策确定,补缴后,年限累计计算。在失业保险方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1%。
原标题:《
呼市人,事关社保缴费基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