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关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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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所属各办案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关于目击者或知情人员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奖励的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情况,给予贯彻落实。

年1月6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关于目击者或知情人员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奖励的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性质分为一般性案件(致人轻伤合并或单纯财产损失事故)、重伤或死亡事故案件(1-2人死亡)、较大死亡事故案件(死亡3人及以上)。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提供所掌握的线索。本规定所称举报人(目击者或知情人员)是指事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自然人和有关单位(不含人民警察、辅警及其所属执法机关)。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接受举报人采用信函、电话(、报警电话或-)、上门反映等方式的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条根据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现场目击者或知情人员提供线索、举报实情或协助的情况(如提供现场肇事车辆真实号牌;现场肇事车辆车型、品牌、颜色等特征;肇事嫌疑人真实姓名及面貌特征;举报肇事嫌疑人真实住址公安机关抓获肇事嫌疑人;抓获肇事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对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实施具体奖励:

1.一般性交通事故案件(致人轻伤合并或单纯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举报实情或协助的情况对案件侦破起决定性作用的,给予人民币贰千元奖励,对案件侦破起主要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70%计算给予奖励,对案件侦破起辅助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30%计算给予奖励。

2.重伤或死亡事故(1-2人死亡)案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举报实情或协助的情况对案件侦破起决定性作用的,给予人民币伍千元奖励,对案件侦破起主要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70%计算给予奖励,对案件侦破起辅助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30%计算给予奖励。

3.较大死亡事故案件(死亡3人及以上),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举报实情或协助的情况对案件侦破起决定性作用的,给予人民币壹万元奖励,对案件侦破起主要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70%计算给予奖励,对案件侦破起辅助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30%计算给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线索实情应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奖励不对外公开,多人举报同一逃逸案件提供相同或相似线索的,只奖励最准确信息举报人,提供相同或相似线索价值相等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人举报线索实情,在审查真实性后(或在其协助下)抓获肇事嫌疑人破获案件的,应及时办理奖励审批程序,根据对案件侦破所起的作用程度依据财务制度依规发放相关数额的奖金。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利用政府、公安机关职能或手段获得线索情况,经查证核实不可奖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侦查手段串通举报人获得线索故意骗取奖励的,一经查证属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通告自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03号。

呼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年1月6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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