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差额调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据此计算,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17元。
按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内医保办发〔〕14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95号)精神,现就我市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54元(.17元×80%)的,按.54元核定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高于.54元,但低于.51元(.17元×%)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高于.51元的,按.51元核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基数按照.17元核定。
二、关于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差额调整
年度1月至6月已经完成缴费基数预核定工作的参保单位,我局将集中统一予以批量差额调整,请参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