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符合条件的村镇建设住宅小区,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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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出台《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呼和浩特日报讯(记者宋向华实习生格根娜)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近日,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该《意见》涉及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转移登记问题、关于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登记问题、关于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问题、关于划拨土地上商品房的分户登记问题、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关于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登记问题等六个方面。

该《意见》明确提出,对权利人取得划拨土地上的商品住房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可仍维持划拨方式,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记载;申请人愿意补缴出让价款的,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补缴出让价款,缴纳完成后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非住宅用房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必须取得缴纳成本价的产权证书,完成交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原标准执行),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出让期限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无法确定第一套上市交易房屋的按照第一次登记的为准。

不动产登记时,需要审查房地用途是否一致。对于已取得房产证且能够落宗落幢的,但土地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不一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房屋产权人取得了与房屋登记用途一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办理除首次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

在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登记方面,《意见》提出,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在城市或集镇规划区内,经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楼和商业楼,分配或出售给本集体成员居住或经营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本集体成员之间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依法继承房屋的可办理转移登记。城镇居民购买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呼和浩特日报记者宋向华实习生格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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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土局关于统建楼、公房土地确权政策获市政府批复

呼和浩特日报讯(记者宋向华)6月1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统建楼、公房土地确权政策获市政府批复。此项举措将有效解决在长期的分散登记工作中,政府组织实施的统建楼和原由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统一改造后的土地权属纠纷,从而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办证难的问题。

▲网络配图

据了解,市政府对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对统建楼、房产管理的公房开发后的土地确权问题的请示》作出以下批复:同意对政府组织实施的统建楼、原房产局管理的公产房用地已开发建成的住宅小区,以及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多年形成的自建住宅小区,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视为业主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现状组织进行测绘后,不再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依照程序直接为业主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呼和浩特日报记者宋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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